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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19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湖南某某公司株洲业务处职工,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19XX年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株洲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林某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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