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略)。
被告赵某,男,19XX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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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