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灯塔市人,现住(略),系无业,身份证号x。
被告: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略),系无业,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薇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关某琪,现年8周岁。我们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要求孩子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我们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离婚,同意孩子随我一起生活,不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
二、婚生女关某琪(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关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薇薇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