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经常对其殴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姚琳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虎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