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09年1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我与被告是200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对面,2002年3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华,2004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2005年我患病期间,被告从未来看望过我,没有尽丈夫之责,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没有夫妻感情,现分居已有3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讲的有些与事实不符,既然搞不好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华。2004年被告外出打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相骂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分居已有三年之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嫁妆):高组矮组各一套、方桌一张、餐柜一个、圆桌面一张、靠背凳四个、砣凳四个、桶柜二个、茶几一个、梳妆台一张、脚盆一个、棉絮八床(包括里面)、毛毯一床、丝棉被二床、蚊帐二顶、毯子8床,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
孩黄某华(6岁)由被告黄某某抚养,被告黄某某放弃原告张某某对小孩抚养费的负担,原告有探望权;
三、共同财产:高组合一套、桶柜一个、梳妆台一张、毛毯一床、棉絮四床(包括里面)、蚊帐一顶归原告所有,其余部分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舒生贵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