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未到庭)。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告经人介绍订婚,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农历3月12日不辞而别,经原告多方寻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赔偿婚前彩礼x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一直在外上学,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9年农历3月12日不辞而别,经原告多方寻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本人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经本庭调查被告父亲梁某证实,梁某某无故外出后,至今无音讯,以上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满一年,被告便无故外出,失去联系,原告寻找未果,后主张与其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x元,由于被告缺席,对此无法查清,故对此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李银环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