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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4日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6年5月23日释放。2008年3月5日因涉嫌盗某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略)。因涉嫌盗某犯罪,2009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某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某犯罪,2010年1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某犯罪,2010年2月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2月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盗某,张恒、张帅、李国欣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3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0年11月26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对张恒、张帅、李国欣的起诉另案处理,同日申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2至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保德(取保在(略))窜到泌阳县X乡大朱庄附近盗某电缆线110米,经物价部门核实总价值2452.10元,所盗某品由张某某、张保德销掉得赃款700元,二人平分。

2、2009年春天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马谷田镇X街盗某马某某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5850元。后以1800元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2009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泌阳县逸夫小学门前,盗某盘古乡X村委杨某某运蒙红色三菱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378元。由陈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卖给张帅(另案处理),得赃款800元,该车已退还失主。

4、2009年农历5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桐柏县X乡X村委顾金峰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1110元,当晚二人又窜到该乡X村杨某某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1000元,后二人将该车销掉得赃款460元,二人平分

5、2009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杨集乡X村委丁庄丁某某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2400元,陈某某销掉,张某某得赃款280元。

6、2009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到唐河县X乡X村委大王庄杨某某家盗某红色银河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160元。

7、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到桐柏县X镇X村委界碑岭吴某某家盗某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5390元,二人将车卖掉。所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8、2008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到高店乡X街盗某李某某家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3972元。后以1600元卖给张帅,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9、2008年腊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到王店乡X街盗某平某某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700元,张某某以1200元卖给张帅,张帅又以1100元价格卖给李国欣(另案处理)。

10、200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朝(另案处理)、马德超、张有坡(在(略))骑摩托车到桐柏县X乡,盗某高店村孙某某家里黑色公狗一只,价值100余元,王庄村委程老庄程某某家黑贝狗一只,价值560元;枣庄村X村任建国家黑色土狗一只,黄某母狗一只,价550元。第二天早上卖给二铺街的禹俊江(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四人平分。

11、2009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朝、马德超、马万党(另案处理)到泌阳县X乡X村委马庄盗某成春某某拴在大门外的一只花白色的土狗,价值320元;当晚四人又窜到盘古乡X村委张庄,盗某高某家一只灵缇狗,价值150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马万党,另一只花白色土狗以250元的价格卖给禹俊江。

12、200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党、马万朝、马德超窜到花园乡X村委李南组周文华收鸡门市盗某鸭子两包,价值2700元。后以1200元卖给二铺禹俊江,所得赃款平分。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失主陈某,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普通摩托车信息、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7、8起有异议,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7年2至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保德(取保在(略))窜到泌阳县X乡大朱庄附近盗某电缆线110米,经物价部门核实总价值2452.10元,所盗某品由张某某、张保德销掉得赃款700元,二人平分。

2、2009年春天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马谷田镇X街盗某马作升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5850元。后以1800元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2009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泌阳县逸夫小学门前,盗某盘古乡X村委杨院武某某红色三菱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378元。由陈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卖给张帅(另案处理),得赃款800元,该车已退还失主。

4、2009年农历5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桐柏县X乡X村委顾某某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1110元,当晚二人又窜到该乡X村杨某某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1000元,后二人将该车销掉得赃款460元,二人平分

5、2009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杨集乡X村委丁庄丁某某家盗某农用八匹手扶拖拉机一辆价值2400元。

6、2009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到唐河县X乡X村委大王庄杨某某家盗某红色银河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160元。

7、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到桐柏县X镇X村委界碑岭吴某某家盗某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5390元。

8、2008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到高店乡X街盗某李某某家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3972元。后以1600元卖给张帅。

9、2008年腊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到王店乡X街盗某平某某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700元,张某某以1200元卖给张帅,张帅又以1100元价格卖给李国欣(另案处理)。

10、200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朝(另案处理)、马德超、张有坡(在(略))骑摩托车到桐柏县X乡,盗某高店村孙某某家里黑色公狗一只,价值100余元,王庄村委程老庄程海春家黑贝狗一只,价值560元;枣庄村X村任建国家黑色土狗一只,黄某母狗一只,价550元。第二天早上卖给二铺街的禹俊江(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四人平分。

11、2009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朝、马德超、马万党(另案处理)到泌阳县X乡X村委马庄盗某成春运家拴在大门外的一只花白色的土狗,价值320元;当晚四人又窜到盘古乡X村委张庄,盗某高雨家一只灵缇狗,价值150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马万党,另一只花白色土狗以250元的价格卖给禹俊江。

12、200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万党、马万朝、马德超窜到花园乡X村委李南组周某某收鸡门市盗某鸭子两包,价值2700元。后以1200元卖给二铺禹俊江,所得赃款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失主陈某、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普通摩托车信息、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在(略)证明、(2000)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张某某、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盗某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某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某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某第5、6、7、8、起,因现有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其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结伙盗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作用不明确,不易区分主从,按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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