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某,男,56岁。
被告许某某,男,43岁。
本院受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某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某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某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骆军
审判员付名山
人民陪审员黄伟
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