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X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街X号。
负责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原告的撤诉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甲、王某乙、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