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海燕,湖南荆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在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原告曾某某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曾某某的撤诉本院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