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马克俭,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香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