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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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略),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山东宏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丙(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略),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丁,山东宏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韩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农民,户(略),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太针之诉讼代理人林某、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于成民酒后回到(略)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告人李某丙及岳父被告人李某甲发生口角,于成民从炕上拿起剪刀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威胁,并扬言要捅死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丙将于成民手中的剪刀夺下,于成民又上前揪住被告人李某甲的衣领对其推搡,被被告人李某甲推开,于成民又到厨房拿起菜刀朝被告人李某甲头部砍去,并扬言要砍死全家。被告人李某丙上前用胳膊挡住菜刀,菜刀砍在其左胳膊上,被告人李某丙带伤夺下菜刀扔到厨房。被告人李某甲怕于成民再去拿刀行凶,趁机上前抱住于成民双腿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韩某某上前与被告人李某甲一起摁住于成民,被告人李某丙从旁边废布堆里扯出两根布条,想将于成民捆绑起来等其酒醒,由于于成民不停挣扎,布条滑到其颈部,因在捆绑中于成民扬言要杀掉李某丙全家,情急之下,被告人李某丙喊其父亲:爸,别让他起来,他起来咱们就没命了,于是二人各自用一只手摁住于成民,另一只手扯住布条的一头用力拉,被告人韩某某也上前帮忙摁住于成民的胳膊不让其反抗,直至于成民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于成民死亡的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为三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韩某某系从犯,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正当防卫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丙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其只想把于成民绑住等他酒醒,并不想杀死他。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丙具有正当防卫、自首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等,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略)家中,因家庭琐事与酒后的于成民发生争吵,于成民持剪刀、菜刀伤害被告人李某甲,并扬言要砍死全家,被告人李某丙上前阻拦夺取了剪刀、菜刀,被砍伤胳膊,为避免受到伤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将于成民摔倒在地,拿布条共同对其进行捆绑,想控制住于成民,因于成民挣扎,布条滑到其颈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仍摁住于成民,各扯住布条的一端用力拉,被告人韩某某也上前摁住于成民的胳膊不让其反抗,致于成民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于成民酒后回家,又倒一杯约二两二锅头白酒,喝完后又准备倒第二杯,我女儿李某丙劝他不喝了,他说儿子于文超与他不亲,不一定是他亲生,下次回来就整死他。我和女儿说了他几句,他就开始骂我,我也骂了他几句。他从炕上下来拿起一把剪刀指着我说要整死我,我女儿将剪刀夺了下来。他就揪住我的衣领说要勒死我,我用手推开,他又到厨房拿菜刀过来说要整死我们,拿菜刀就朝我头上砍,我女儿上来用胳膊挡,菜刀就砍在她胳膊上,她将他的菜刀夺了下来,从厨房门口扔到了院子,我女儿又从炕前东侧抱住他的腰,我迎面抱住他的双腿,将他拉倒在地,于成民仰面倒在地上,我到他西侧摁住他的左胳膊,我妻子韩某某不知何时从炕上下来,到东边摁住他的右胳膊,我女儿就拿了一根布条,拿过来后,就对我们俩说:把他摁上,过了酒劲就消停了,接着我女儿趁于成民朝西翻身的时候,将布条从他胸部身下顺给我,我就将于成民的胳膊捆了起来,在捆的过程中,我女儿摁住他双腿,捆完后,他又蹬又踹,嘴里还不停地骂:等我起来把你们都剁了,我女儿怕他起来之后弄死我们,就又到北屋找了根布条,她将布条从于成民的脖子下伸了一个头给我,我们又将布条头互换了一下,就开始使劲勒于成民的脖子,当时勒了有四五分钟时间,最后一看他不动了,我老伴用手在他鼻子上一试说:没气了,后来现场我们也没动,就找于成民的朋友报警了。

被告人李某丙供述的事实经过与李某甲一致,并辩解:我拿绳子在于成民的头上缠了一圈,然后使劲拽绳子,当时,我真不是想勒死他,只是想把他摁住、控制住,不让他动弹,不让他起来再用刀砍我们。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事实经过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一致,并辩解,当时没想勒死他,于成民以前到他妈家闹的时候,他妈就用绳子捆他,当时我们也想捆住他,不让他闹。

2、证人高某某证言:凌晨1时许,于成民的妻子和岳母找我到她家,说于成民晚上喝完酒回家后拿刀要杀她们,被她们按住,过了不久就没气了,我进到她家,见于成民的岳父坐在客厅,我问有没有报警,李某丙说没有,我说我替你们报警吧,我就替他们报警了,并在路边等警察来了。

证人于淑芹(于成民之姐)证言:于成民与李某丙夫妻关系不错,不过于成民有时喜欢喝酒,喝完酒有时二个人吵架。案发前几天没有听说他们有矛盾。

证人戴太针(于成民之母)证言:于成民和李某丙感情挺好,我儿子喜欢喝酒,一喝多了,就喜欢耍酒疯,酒后常为琐事与李某丙打架。

证人于文超(于成民之子)证言:我父亲经常酒后打母亲,还有一次说要拿绳子勒死我,然后再杀我母亲,自己再自杀。

证人林某证言:李某丙的对象经常动手打她,经常在外喝酒闹事,经常打仗,把人打坏了,李某丙替他赔钱。

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4、鉴定结论: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于成民系生前被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于成民的心血中乙醇含量为每x含350.24MG。

5、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另查,诉讼中,被害人于成民之母戴太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太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已付13万元,余款分期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太针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害人于成民之子于文超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称对被害人于成民实施捆绑、勒脖子等伤害行为,目的是为控制于成民至酒醒,且被害人于成民的多名亲属证明被告人李某丙与于成民夫妻关系较好,故不能认定主观上有剥夺于成民生命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韩某某因制止不法侵害致人死亡,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由朋友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韩某某作用较小,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韩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丙、韩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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