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谢某、陈某与被告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谢某、陈某诉称:陈某×和其前妻朱××于1983年8月生育陈某后双方离婚,1988年陈某×与原告谢某登记结婚。1989年8月双方婚生陈某。1989年初原告在单位集资购买市X区X栋X号住房。2004年陈某×和谢某购买原湘印机门面一间。2007年初原告购买市X区X栋X号住房一套(现由被告陈某居住)。2011年5月9日陈某×因病逝世。陈某×于2010年3月19日亲笔留有遗书一份。后被告陈某要求分其父亲陈某×的遗产,双方发生纠纷。故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并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被告陈某认为房产均系陈某×个人财产,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谢某名下的位于邵阳市X区X路集X栋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略)号)归原告陈某所有。
二、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位于(略)湘印机X栋自西向东第X号的门面一间(产权证号为监证字第(略)号)归原告陈某所有。
三、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位于(略)西湖X组X栋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R(略)号)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上述三套房产的房屋产权及国土的过户手续由陈某、陈某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谢某予以协助。
五、原告谢某、陈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x元给被告陈某。谢某与陈某×的存款等其他财产均归陈某所有。
六、关于谢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及陈某×的遗产原、被告均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雨
审判员袁晓光
人民陪审员廖志峰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