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村。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宏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邵阳市药材公司位于邵阳市X村X栋办公楼系原告2006年9月6日取得的合法财产。2011年2月,被告占用该栋房屋的三楼四间房屋作住房使用。原告作为权利人多次通知被告搬出,可被告置之不理。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占用原告的房屋,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朱××、朱××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朱××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其占用的邵阳市药材公司位于邵阳市X村X栋办公楼三楼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0元,原告邵阳万泰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宏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