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豫和(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x牌号大型客车,沿文治路由北向南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万里物流园门前时,与驾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贾××相撞,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贾××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死于急性特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即停车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其抓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贾××的亲属王××、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宏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1年4月18日,王××、贾××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报警记录、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郑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附带民事诉状、撤诉申请、谅解书、和解协议、证人贾××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郑交)尸检(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对该次事故表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陈根盛
人民陪审员王启美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