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乡水管站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定凯,湖南远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某某,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定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阳某某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黄某乙管理费现金x元,此款限上诉人于2010年9月30前付清;
二、如阳某某不按期付清以上款项,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管理费x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23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乙承担,二审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阳某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