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新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大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远大公司、新宇公司欠款一案中,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远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月25日以前自动履行债务,给付正大公司款项共计x元。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了和解,远大公司于2010年3月5日一次性连本带息支付给正大公司40万元,正大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安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