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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市新宇医药有限公司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新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大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远大公司、新宇公司欠款一案中,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远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月25日以前自动履行债务,给付正大公司款项共计x元。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了和解,远大公司于2010年3月5日一次性连本带息支付给正大公司40万元,正大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安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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