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36岁。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33岁。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国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