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屏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
负责人韦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35岁。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57岁。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37岁。
被执行人黄某丁,男,38岁。
申请执行人屏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某乙、韩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作出的(2009)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长贯
审判员徐邦长
审判员陈珠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国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