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烂X)
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09年12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某,广西桂江(略)事务所(略)。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元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本市长洲区X镇X村新城组向“大眼眉”(另案处理),购入6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回家,用感冒药勾兑毒品海洛因。同日12时许在家中将勾兑好的毒品0.1克以2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黎海荣,黎购得毒品后当场将毒品吸食。公安机关在黄某乙家将吸毒人员黎海荣及贩毒人员黄某乙两人当场抓获,并在黄某乙身上缴获净重0.26克白色粉末一小包及贩毒得款25元,从吸毒人员黎海荣身上缴获吸剩的净重0.07克的白色粉末一小包。经鉴定,从黄某乙出售的白色粉末一小包(净重0.26克)和从黎海荣身上缴获的白色粉末一小包(净重0.07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收被告人黄某乙及黎海荣身上的毒品和毒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破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毒资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天平
二0一0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