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某某,男,44岁。
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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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小玲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