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8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在家中持铁棍对其妻胡XX进行殴打,致胡XX右胳膊骨折。经法医鉴定,胡XX之损伤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受害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权利,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X陈述,证人胡X才、程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周振祥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