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某某要求宣告丁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某某诉称:蔡某某是被申请人丁楼之夫蔡某卿的二哥,蔡某卿于2002年7月死亡。被申请人丁楼因患精神病于2003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其人,也无任何音讯。丁楼外出后,所留子女均由申请人抚养。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因此,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丁楼失踪。
经查,丁楼,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X镇X村。蔡某卿与丁楼系夫妻关系,蔡某某是蔡某卿的二哥。蔡某卿于2002年因病死亡,丁楼X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丁楼有四个子女,长女蔡XX,X年X月X日出生,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长子蔡XX,X年X月X日出生,智力不全。次子蔡XX,X年X月X日出生,于2009年6月死亡。三子蔡XX,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巩义市X镇第一小学。丁楼失踪后,长子蔡XX、三子蔡XX的日常生活由蔡某某负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楼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依照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丁楼于200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本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发出寻找丁楼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至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丁楼为失踪人;
二、指定蔡某某为失踪人丁楼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尚玉拴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