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寿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35岁。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37岁。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32岁。
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与罗某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的(2009)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宁县支行的帐户有存款x元,2010年9月10日本院作出裁定从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帐户中划拨人民币x元(其中用于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465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鉴于举不出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本案未执行部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0月20日止,二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张高飞
审判员王晓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