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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扶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9月15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给付原告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交。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树成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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