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齐征(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郑某某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负担所有夫妻共同债务;
三、2017年8月15日前婚生子张智斌随原告郑某某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对婚生子张智斌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2017年8月16日之后婚生子张智斌随被告张某某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郑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对婚生子张智斌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