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学民,湖南湘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广西荔浦县万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荔浦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斌,广西王莹文(略)事务所(略)。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广西荔浦县万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被告双方就(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产品侵权诉讼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伍万元补偿款,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以及相关费用(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不写事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易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