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0日夜里,张国廷、卞某升、王玉宝(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张楼乡街上,盗走黄某超市火腿肠、娃哈哈、黄酒、燕窝蜂蜜、白酒、拉炮等物,价值5624元。事后,被告人卞某某用车把以上被盗物品拉到卞某升家里。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国廷、卞某升等的供述、(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海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