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
被告曹某甲,
被告曹某乙,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曲某某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775元,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吴涛
2009年6月11日
本件与原来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