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27-X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XX,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