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29日转监视居住。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虚假身份与刘××上网聊天认识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家中有事为由骗取刘××现金1500元,而后2010年3月31日又骗取其信用卡后,从刘××信用卡上分多次取走现金7415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葛××的证言,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审判员李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