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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清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德清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德清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27日原告德清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唐某银行存款(略)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某银行存款(略)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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