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魏某某之友),女。
被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程某甲、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9月22日晚,原告被第一被告驾驶的机动车(牌号为沪x)撞伤,经黄某交警责任认定第一被告负全部责任。因第二被告是该车车主,故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两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甲、程某乙应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某某医药费人民币1,264.90元、误工费人民币818.20元,共计人民币2,083.10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药费人民币583.10元,实际应给付原告1,500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程某甲、程某乙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