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蹇成勤,陕西三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明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10)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明某某撤回上诉,自双方当事人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勉县人民法院(2010)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明某某负担。多预交的2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明某某持交费票据和出具领条来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