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过一案程中,原告罗某甲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