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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月11日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X年X月X日出生,名叫陈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陈X,由原告熊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按年度给付)并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x元,原、被告双方各自享有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熊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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