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熊x年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12月15日原告曾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便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熊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熊X由被告熊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秦某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志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