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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与王某物权保护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物权保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爱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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