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物权保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爱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