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略)。
原审被告:重庆子娇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略)。
上诉人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原审被告重庆子娇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金穗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黄某乙亦于同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黄某乙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鉴于黄某乙已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綦江县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某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黄某乙撤回对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黄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某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