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略)。

委托代理人:相某某,(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为2572元,由上诉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妍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