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婚生一子一女各抚养一个;3.财产依法分割。查明:原、被告199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邓某(现在秦州区X路小学独四年级),X年X月X日生一子邓某楠。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起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婚生子邓某楠由被告邓某某直接抚养,各自抚育费各自承担;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