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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沈某丙,上海海汇(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代理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辩护人李某某、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他人处借得上海杰屋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以下简称“杰屋地产”)、衡沪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以下简称“衡沪地产”)、跬步房地产经济事务所住商不动产(以下简称“住商不动产”)、大场容峰办公设备维修服务社(以下简称“容峰服务社”)的四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本市杨浦区X路X号X室,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并收取套现金额约1%-2%不等的费用。其间,被告人蒋某某负责刷卡,并指使其雇佣的被告人陈某甲至银行取款、记帐、按刷卡金额向套现人支付钱款等,还指使其雇佣的被告人王某乙在网上发布套现广告。至案发,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4,873,571.01元。

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扣除银行收取的刷卡手续费,其为他人信用卡套现,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已用于还债。因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受被告人蒋某某雇佣未满一个月,均未从蒋某获得报酬。

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在本市X路X号X室被抓获,用于信用卡套现的POS机4台、银行卡9张等被警方查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辩护人李某某、沈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王某丁、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乙提供的《新建文本文档》,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POS机商户交易流水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的《银联商户结算明细报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提供的《工行内卡EDC交易明细》,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三名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对三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蒋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陈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王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周国庆

代理审判员傅勖文

书记员孙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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