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某,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明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娄底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岳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明源投资有限公司、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某于2011年8月8日向娄底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出租的新化明源阳光购物公园钻石街首层房产租赁收入x元,并提供岳某、于学凤的财产予以担保。娄底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1年8月29日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属于学凤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X街市卫生局00XX栋XXX室、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x号的房产及属岳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区三一大道4XX号骏豪花园小区BX栋XXX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略)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某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