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
上述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5)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6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某与其妻罗桂香共同所有的、以罗桂香名义在银行的存款8518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