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8)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位于娄底湘阳街的富华楼二栋第三单元六楼东边X号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某所有。二、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黄某办理好该房屋产权证书手续。诉讼费3050元,由李某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3年11月1日,黄某购买了李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黄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但至今未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李某下落不明,亦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为黄某办理好该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湘阳街富华楼二栋第三单元六楼东边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身份证号码:(略)x)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