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8日20时4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轿车沿濮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本县X乡X村东处时,由于行驶偏右,将在公路北侧同向步行的刘先X撞倒,致刘当场死亡,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宣读了证人李双X、李大X、谷银X、张X、刘再X证言,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血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x号轿车沿濮范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本县X乡X村东路段时,由于行驶偏右,将在公路北侧同向步行的清河头乡X村刘先X撞倒,致刘当场死亡,高某某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2月18日晚上同学聚会时自己喝了7、8两白酒和7、8罐罐装啤酒。当晚8点多钟聚会结束后自己开同学李双X家的白色奇瑞QQ轿车和一起聚会的女同学张X商量到市里蹦迪喝茶去,开车走到清河头乡清河头集附近,因为和张X说话,注意力没集中,开的太靠边了,没发现路边有人,结果就撞上了。当时的车速有七、八十码。出事后自己没停车跑了。只知道碰住的是个女的,不知道伤多重。车前边的挡风玻璃破了,后视镜掉下来,被自己从右侧副驾驶那边烂掉的玻璃窗户扔到路北侧了。自己开车到市北环谷银X那下车,发现前机器盖也坏了,右侧门也坏了。后来李大X把车开到一号路X路北混凝土厂里,晚上11点多钟自己和张X打车回家了。自己没有驾驶证。
证人刘再X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20时,自己开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濮范公路X村东头,通过车灯发现前方村卫生室往西30米的路面北侧,有一辆白色小轿车由东向西急速行驶,并听见“咣当”一声巨响,那辆车急刹车,在和他会车的一瞬间见到这辆车是白色的小轿车,车牌照像是豫J43开头的车号,他的前挡风玻璃破了,机器盖子上一个黑乎乎的东西从前边掉下来了。自己往东几十米也要往北拐,这时路北邻居出来很多人,说是刚才那辆车碰住人了,就急忙向西调头,刚才那辆车已经跑得不见影了。自己就停车救人,见到躺在地上的人是本村邻居刘先X,头和右腿已经变形了,没敢动她,找东边几十米远的诊所医生来看说已经没有脉博了。又用邻居的电话打了110报警。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是2010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
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17时左右自己同学在柳屯镇什八郎天燃气公司院内饭店聚会吃饭,一直到20时30分许聚会散了。高某某说送自己,出来饭店见他开一辆白色奇瑞QQ轿车,开始有个女同学也准备坐他的车回家,她下车后,自己被高某某拉着往西去了,他说去市里找同学唱歌去,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玩手机,高某某时而跟自己说话。不知道他喝了多少酒,开车时像是没喝酒,自己没看出来。正往西走着,玻璃“咣当”一声巨响,前挡风玻璃烂了,自己的左手有很多小血点,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流了好多血,高某某开着车也没停还往西跑,没注意他当时刹车了没,只听见玻璃响了。他开车往西到陈庄转盘上106国道向北走,给他同学打电话说出事了,让他同学来接。他一直没停,开到什么地方自己也不知道,当时天太黑,只见他两个同学在等,他同学把自己领到一个厂子的门岗屋里,自己在外间洗手和衣服,他三个在里间,不知说了什么。大概23时许,自己和高某某打的分别回家了。
证人李双X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中午12点到下午1点之间,高某某说要用车在下午见对象,自己就将自家的白色豫x奇瑞QQ轿车交给了他。到晚上6点来钟,自己给高某某打电话问车在哪,电话里听着很热闹正吃着饭,他说和同学聚会,车他开着呢,就挂了电话。到晚上8点多钟自己又给他打电话,他说把车给碰了,挡风玻璃破啦,自己问他怎么碰的,他说“反正人没事,既然车坏了,我给你修就中啦”。自己问他在哪,他说在市里北环谷银X那,也没说车在哪放着。当晚零点来钟自己姐姐打电话问车的事,自己才知道车出事了,准备找高某某去,给他打电话很多遍没人接。
证人李大X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20时40分,高某某打电话说他开李双X家的奇瑞QQ车出事了,自己问他碰得很不,他说不很严重,于是自己让他开着过来,当时自己和谷银X在北环与京开道口处。21时30分左右,他开着豫x奇瑞QQ车过来,车上还有一名年龄相仿的女的。车的前机盖子凹了一个大坑,前挡风玻璃都碎了。高某某开始想把车放在谷银X厂子里,谷银X不愿意让放,害怕人知道了;自己就一个人开着放到大化龙丰纸厂对过的混凝土搅拌厂了,到22时多钟回到谷银X看大门的门岗上,高某某和那个女的都在,听高某某说她叫张X。高某某没受伤,张X的左手受伤流血了。高某某说他开车正和张X说话时,前边有个人没躲及就撞上了,接着没停就跑了。后来到23点来钟,他和张X打出租车走了。高某某开车来时看着是清醒的,他酒量大,自己也看不出来,后来在门岗他和谷银X每人又喝了3罐啤酒,走时没醉,脸红了。
证人谷银X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夜里9点左右,高某某给李大X打电话说他开车在清河头和别人碰了,当时自己正和李大X在自己上班的新中州运输公司大门门岗上玩。等了有半个小时,自己和李大X在濮台路X路丁字口等,见高某某开一辆白色奇瑞QQ轿车,是李双X家的车,但没记住牌照。这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前发动机盖往下凹了。车上还有一名女的,后来才知道是高某某的同学张X,张X手流血了。高某某说先把车藏起来,明天找个地方修修,李大X开走放在他上班的院里了。李大X送车回来后,高某某说他在清河头碰住人了,自己问他严重不,他说“碰的不轻”,后来他和张X打车回家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血乙醇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2月19日对高某某进行血乙醇检验,分析其血乙醇浓度为67.5mg/x。
另有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款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均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上述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车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但其家人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