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号楼X室F。
法定代表人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号501-X室。
案由:借款合同。
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9,193.52元;
二、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9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96元,由被告吴XX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