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X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号楼X室F。

法定代表人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号501-X室。

案由:借款合同。

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9,193.52元;

二、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9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96元,由被告吴XX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