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X区居委会腊树下居民小组。
负责人刘某,男,该组组长。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桂阳县X区居委会腊树下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诉称,原告是被告土生土长的被告居民,原告虽与本县X村民谭长保结婚,但原告仍在被告处安家落户。户口一直未迁出去,原告仍属被告居民,应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权利。被告2010年分配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x元,但未分配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享有的土地补偿费x元。被告辩称,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阳县X区居委会腊树下居民小组自愿支付原告邓某土地补偿费x元,于2012年元月4日之前付清;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