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
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x.,LTD)。
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x.,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书面确认了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x.,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7.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298.9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