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被执行人杨某乙所有的、坐落于娄底市X区X街、面积为152.33、产权证号为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龙